Mitsui Fudosan Group

住宿條款

本飯店資訊及本條款適用範圍

第1條

  1. 和苑三井花園飯店台北忠孝(下稱本飯店)資訊:
    1. (1)負責人:久一康洋
    2. (2)連絡電話:02-27811131
    3. (3)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號
    4. (4)旅館登記證號碼:臺北市旅館723號
  2.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簽訂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悉依本住宿條款(下稱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之範圍內而同意簽訂特約條款時,應優先適用特約條款。本條款或特約條款中未約定之事項,均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解釋、適用之。

申請住宿

第2條

  1.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之住宿旅客,應先向本飯店告知下列事項:
    1. (1)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2.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3)所需客房之房型、數量。
    4. (4)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申請住宿後,如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應經本飯店同意。經本飯店同意者,旅客不需給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3. 本飯店對於住宿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飯店之「隱私權政策」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住宿旅客書面同意,本飯店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用。住宿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住宿契約之成立及基本住宿費

第3條

  1. 本飯店收到住宿旅客依前條約定所為之申請後,將確認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基本住宿費,並依雙方同意之方式通知住宿旅客,於本飯店通知住宿旅客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
  2. 住宿契約依前項約定成立時,本飯店得預收基本住宿費之總額(即本飯店依前項約定通知住宿旅客之基本住宿費,下稱預收房價總金額),住宿旅客應在本飯店指定之期限前給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權)。
  3. 預收房價總金額應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但如有本條款第6條及第10條約定之情事時,依次充作賠償金,如有剩餘,應再抵充本條款第12條約定住宿旅客應給付之費用後,予以退還。
  4. 如住宿旅客未依本條第2項約定給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權),給付期限屆滿時,住宿契約即自動解除並失效。

不需給付預收房價總金額之特約

第4條

如本飯店依前條第1項約定通知住宿旅客時,並未要求給付預收房價總金額或未指定預收房價總金額之給付期限時,該住宿契約即視為不收取預收房價總金額。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得不接受住宿旅客訂房,並拒絕簽訂住宿契約或其他服務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約定。
  2. 已無空房。
  3. 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於住宿時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住宿旅客有擾亂本飯店運營之虞(包括但不限於對本飯店、本飯店員工、其他住宿旅客或使用本飯店服務之人有使用暴力言行、限制行動、勒索、恐嚇、詐欺或干擾作業等;此外,對本飯店所屬之三井不動產集團所經營或管理之飯店或商業設施,有相類前段行為者,亦屬之)。
  4. 住宿旅客該當下列任一情事時:
    1. (1)住宿旅客為日本「暴力團不當行為防止法」(1991年第77號法令)所定之暴力團、指定暴力團、指定暴力團聯合團體、其他反社會勢力或其等之成員(下稱反社會勢力)。
    2. (2)住宿旅客符合台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犯罪組織或其成員(下稱犯罪組織)。
    3. (3)住宿旅者為反社會勢力或犯罪組織所控制之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或其等之成員。
  5. 患有法定傳染病。
  6. 住宿旅客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1)要求本飯店提供非本飯店所得提供之服務。
    2. (2)要求本飯店提供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服務。
    3. (3)無正當理由要求本公司提供任何折扣或贈品(例如:要求房間升等、免費提供餐食等)。
    4. (4)要求其他任何超出本飯店營運合理範圍之服務。
  7. 於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網路上,就本飯店、本飯店員工、其他住宿旅客或使用本飯店服務之人,陳述不實內容或有誹謗或侮辱之行為。
  8.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無法提供住宿。

住宿旅客之解約

第6條

  1. 住宿旅客得任意解除住宿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但本飯店得依附表2所示標準請求違約金。
  2. 本飯店於入住當日15時前,向住宿旅客確認住房。如本飯店未能聯絡上住宿旅客,且於入住當日18時仍未入住時(如住宿旅客有事先表明入住時刻,則以超過該時刻達2小時),本飯店將再與住宿旅客聯絡,如仍未聯絡上,則視為住宿旅客任意解除住宿契約。

本飯店之解約權

第7條

  1. 如住宿旅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飯店得逕自解除或終止住宿契約,並拒絕提供住宿等服務:
    1. (1)有本條款第5條各項(除該條第2項)之情事。
    2. (2)不遵守本飯店所定之任何禁令或入住規約。
  2. 於住宿旅客住宿期間,因有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飯店終止住宿契約時,就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部份之費用,本飯店不收取之。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應於入住當日,於本飯店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1.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及職業。
    2. (2)住宿旅客如為外國人,應登記國籍、護照號碼(或居停留證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除有居留權而於台灣有住所之外國人外,應一併提供護照供本飯店複印留存。
    3. (3)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刻。
    4. (4)同行旅伴之姓名;如同行旅伴為外國人,應依本項第(2)款約定辦理。
    5. (5)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如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可替代現金之方法支付本條款第12條所定之費用時,住宿旅客應於前項辦理登記時一併出示。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得使用客房之時間,如本飯店服務指南「退房」部分所示;但住宿旅客依前條約定辦理入住登記時,因客房清潔等原因,本飯店服務人員有另外告知使用時間時,則依該告知時間為準。連續入住之住宿旅客,除入住日及退房日外,得全天使用客房。
  2. 經本飯店同意,於退房期限後,得延長客房使用時間,但本飯店得依下列各款情形,加收服務費用:
    1. (1)延長至退房日15時:退房日當日房價之30%。
    2. (2)延長至18時:退房日當日房價之50%。
    3. (3)延長至18時以後:退房日當日房價之全額。

住宿旅客責任

第10條

住宿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本飯店之管理規定、入住規約或於本飯店揭示之各項使用規範,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失時,住宿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各項設施之營業時間,揭示於客房內備置之使用手冊或本飯店各處張貼之佈告、告示等。但因營運所需、臨時無法提供設施服務或有其它需變動營業時間之必要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

費用給付

第12條

  1. 住宿旅客應給付住宿費用,細目詳如附表1。
  2. 除住宿旅客已依本條款第3條給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權)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情形外,如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給付住宿費用時,住宿旅客應於本飯店櫃台以現金、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現金之給付方式,或其他本飯店同意之給付方式,給付住宿費用。
  3. 住宿旅客辦理入住後而自願不使用客房,仍須給付住宿費用。

本飯店責任

第13條

  1. 本飯店應確保住宿旅客於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住宿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時,住宿旅客得請求本飯店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2. 如因本飯店違反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致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本飯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3. 本飯店應依法律規定投保相關保險。

已簽訂住宿契約但無法提供之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無法履行住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
  2. 如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致無法履行住宿契約時,住宿旅客得請求基本住宿費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如因本飯店之故意所致者,住宿旅客得請求基本住宿費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如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請求賠償之。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住宿契約無法履行者,本飯店應即無息返還住宿旅客已支付之預定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寄存物品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存於櫃台之物品(包含本飯店代住宿旅客受領之物品),如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致遺失、破損或有其他損壞時,本飯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屬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住宿旅客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本飯店不負責任。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放置於客房內之物品,如有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時,本飯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上之理由或因住宿旅客自己或其同行旅伴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如放置於客房內之物品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住宿旅客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本飯店不負責任。
  3. 如住宿旅客之行李先於住宿旅客到達本飯店,於住宿旅客辦理住宿手續前,由本飯店保管之,住宿旅客完成住宿手續後,即轉交予住宿旅客。保管期間本飯店應負之責任,依本條第1項約定辦理。
  4. 本飯店無法為客人保管藝術品、古董、樂器等物品。

遺留物及其保管

第16條

  1.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本飯店發現住宿旅客之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飯店或客房內,本飯店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通知住宿旅客前來認領或請求其指示送還事宜。如遺留物屬貴重物品,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仍未能聯繫上住宿旅客或無法確知其所有權人時,本飯店將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貴重物品以外之遺留物,本飯店於發現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處分之,但遺留物若屬食品、飲料、香煙、雜誌、可能影響衛生環境之物品或其他相當於廢棄物之物品(例如:明顯破損之物品),將於退房日當日丟棄。
  2. 本飯店依前項約定保留遺留物,其保管責任依前條第1項約定辦理。
  3. 為妥善處理認領或送還事宜,本飯店有權檢查遺失物之內容。
  4. 本飯店為處理認領或送還事宜,如有發生任何費用,應由失主負擔。
  5. 如住宿期間內,住宿旅客於客房、本飯店丟棄顯非一般合理使用客房或本飯店設施所能產生之垃圾等廢棄物,本飯店有權向住宿旅客請求清除處理費用。

停車場責任

第17條

本飯店之住宿旅客如因使用本飯店同一建築物內之停車場而發生事故、盜竊等任何損失,除非該停車場由本飯店自行或委託他人管理營運之情形外,本飯店概不負責。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第18條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就住宿契約之相關爭議或糾紛,應適用台灣法律。如有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條款之變更與修正

第19條

本飯店得依據營運需求,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變更或修正本條款之內容。如有變更或修正,本飯店將於生效日2週前公告於本飯店內或網站上,並自生效日起適用於生效日後依本條款第3條約定成立之住宿契約。

網際網路使用

第20條

  1. 如本飯店網際網路通訊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服務中斷或終止,恕不另行通知,其使用風險由住宿旅客自行承擔。
  2. 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網際網路通訊服務中斷或終止,對住宿旅客造成任何損害時,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住宿旅客不當使用網際網路,致本飯店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本飯店得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

第21條

  1. 依消防相關法規,本飯店內各處均設有火災警報器,因火災等原因致觸發報警器時,本飯店將透過廣播發佈公告。若住宿旅客因本飯店內部廣播或警報器觸發聲響而遭受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
  2. 為確保住宿旅客之人身安全或避免緊急危害事故,縱使住宿旅客於出示「請勿打擾」卡(或按鈕亮),本飯店有權於客房門前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住宿旅客,如無任何反應或緊急情況下,本飯店工作人員有權進入客房。
  3. 未經本飯店事前同意,住宿旅客不得於客房內拍攝任何用於商業目的之照片、影片、DVD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媒體。此外,雖屬私人拍攝或錄製 (包括現場直播),亦不得以商業目的而將其發佈至網際網路或各種社交媒體。
  4. 除依本條款第8條第1項已辦理住宿登記之同行旅伴外,不得於客房內會見訪客或使其留宿。
  5. 住宿房客不得以本飯店地址作為住所地址登記。
  6. 消費申訴窗口(客服)
    tpezhongxiao@gardenhotels.com.tw
    +886-2-2781-1131

附表1 住宿費用細目

細目
住宿旅客應給付總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
  • ・追加餐飲(早餐、晩餐、其他餐飲費)及附屬設施使用費
  • ・其他使用設施規定之服務費等
稅金 ・消費稅等法令所定各種稅賦

附表2 違約金之計算標準

解約通知日 未通知 當天 1天前 3天前 9天前 20天前 21天前
個別旅客 100% 80% 20% 0% - - -
團體 15人以上 100% 80% 20% 20% 10% 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80% 20% 10% 0%
  • 註1%為基本住宿費之比率。
  • 註2如住宿旅客通知減少住宿天數時,依本飯店接到通知之日,就縮短天數按附表2計算違約金。
  • 註3如屬團體旅客之一部解約,謹就該解約部分依附表2團體之比例計算違約金。例如:50人團體,其中有10人解約不入住,如果於20天前通知時,就該10人部分無違約金;於9天前通知,則以該10人部分之基本住宿費之10%計算違約金;於3天前通知,則以該10人部分之基本住宿費之20%計算違約金。如屬100人以上團體,其部分解約不入住人數低於100人時,則適用15人以上團體之計算比例,高於100人,則適用100人以上團體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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