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飯店依前條第1項約定通知住宿旅客時,並未要求給付預收房價總金額或未指定預收房價總金額之給付期限時,該住宿契約即視為不收取預收房價總金額。
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得不接受住宿旅客訂房,並拒絕簽訂住宿契約或其他服務契約。
住宿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本飯店之管理規定、入住規約或於本飯店揭示之各項使用規範,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失時,住宿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飯店各項設施之營業時間,揭示於客房內備置之使用手冊或本飯店各處張貼之佈告、告示等。但因營運所需、臨時無法提供設施服務或有其它需變動營業時間之必要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
本飯店之住宿旅客如因使用本飯店同一建築物內之停車場而發生事故、盜竊等任何損失,除非該停車場由本飯店自行或委託他人管理營運之情形外,本飯店概不負責。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就住宿契約之相關爭議或糾紛,應適用台灣法律。如有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飯店得依據營運需求,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變更或修正本條款之內容。如有變更或修正,本飯店將於生效日2週前公告於本飯店內或網站上,並自生效日起適用於生效日後依本條款第3條約定成立之住宿契約。
附表1 住宿費用細目
細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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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應給付總額 | 住宿費用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追加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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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 | ・消費稅等法令所定各種稅賦 |
附表2 違約金之計算標準
解約通知日 | 未通知 | 當天 | 1天前 | 3天前 | 9天前 | 20天前 | 21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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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旅客 | 100% | 80% | 20% | 0% | - | - | - | |
團體 | 15人以上 | 100% | 80% | 20% | 20% | 10% | 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80% | 20% | 1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