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情況下,本飯店有時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旅客須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與第2條第1款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細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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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應支付總額 | 宿泊料金 | ・基本住宿費(房費) |
追加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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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 | ・消費稅等法令所定各種稅賦 |
《備註》基本住宿費依照在櫃台或小冊子中所示的價格表。
附表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有關)
契約申請人數\接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當天 | 1天前 | 9天前 | 20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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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超過14人 | 100% | 80% | 20% | – | – |
團體 | 15人以上 | 100% | 80% | 20% | 1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保留拒絕與住宿以外的任何服務簽訂合同的權利:
如果客戶騷擾我們的員工等,我們將拒絕提供服務。此外,如果我們認為該行為屬惡意的騷擾,我們將聯繫警察、律師等,並採取嚴厲行動,包括採取法律行動。
不合理的的要求,或者為了實現要求而採取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言語、行為或行動。
以下的說明是一個例子,並不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