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i Fudosan Group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約。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1.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住宿旅客,請向本飯店申告以下事項。
    1. (1)客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2.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刻
    3. (3)住宿費(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
    4. (4)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其他事項
  2. 住宿旅客在超過前款第2項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時,本飯店在旅客提出申請時,即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3. 酒店獲得的個人信息將按照「個人信息的處理」使用。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在本飯店接受了前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當本飯店證明了未曾接受申請時,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約業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按照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旅客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首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了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4. 旅客不能依照第2款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效。但這僅限在本飯店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將之通知了旅客的情況下。

不需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1. 不拘前條第2款的規定,本飯店有時也接受在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及沒有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接受了前款規定的特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在下述情況下,本飯店有時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3.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 任何擾亂飯店和平運營的人,例如對飯店員工和/或其他客人使用暴力言詞或行為、扣留飯店員工或干擾他們的工作。
  5. 當打算入住的人有下列任何一種理由時:
    1. (1)《有組織犯罪集團不正當行為防止法》(1991 年第 77號法令)規定的特定有組織犯集團、特定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為「犯罪集團」)
    2. (2)欲住宿者符合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3. (3)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6. 任何被明確確認為患有傳染病的房客
  7. 任何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的人,或任何例如以下的過度的要求: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務
    2. (2)提供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務。
    3. (3)無正當理由要求預訂後折扣。
    4. (4)無正當理由要求升級客房,如預訂未含餐食等。
    5. (5)要求任何其他超出合理範圍的服務。
  8. 任何對飯店員工或其他客人使用辱罵性語言、攻擊、暴力、勒索、恐嚇或造成欺詐行為。
  9. 任何在社交媒體、公告板等上寫下關於飯店員工或其他客人的不實內容或誹謗。
  10.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1. 任何因飲酒而對其他客人和飯店員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根據各都道府縣的規定)。
  12. 任何曾經為本飯店或三井不動產飯店管理經營的其他飯店帶來麻煩的人。

住宿旅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6條

  1.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部分或全部預訂(飯店按第 3 條第 2 段規定要求在特定期間支付押金的情況除外),將收取附表2所列的違約金。但在本飯店接受了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了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須支付違約金時。
  3.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沒有聯繫而在住宿日期當天的午後8點過後(在事先明示了預定到達時刻的情況下,則在超過該時刻2小時)仍未到達時,則作為住宿旅客解除了該住宿契約處理。

本飯店的解除契約權

第7條

  1. 如果在預訂後或入住期間發現以下情況屬實,飯店保留取消預訂的權利。
    1. (1)任何有違法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或違反公職部門要求的人。
    2. (2)任何擾亂飯店和平運作的人,例如對飯店員工使用暴力言詞或行為、扣留飯店員工或妨礙他們的工作。
    3. (3)當以下任何原因適用於住宿預訂合同項下的任何人或使用飯店的人時。
      1. 當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或相關人員或其他有組織的犯罪集團等時。
      2. 符合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3. 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4. 對其他客人和酒店員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
    4. (4)確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5. (5)任何提出暴力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的人,例如:
      1. 要求提供非飯店提供的服務。
      2. 索取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務。
      3. 無正當理由要求預訂後折扣。
      4. 無正當理由要求升級客房,如預訂未含餐食等。
      5. 對任何飯店員工進行威脅、敲詐勒索或欺詐行為。
      6. 在社交媒體、公告欄等寫上關於飯店員工的不實、誹謗等惡意內容。
      7. 在飯店或其他三井不動產飯店管理提出過分要求和/或以前做出類似行為時,具有恐嚇和無理取鬧的行為。
      8. 與①至⑦所規定的行為類似的任何行為。
    6. (6)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7. (7)任何因飲酒而對其他客人和飯店員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根據各都道府縣的規定)。
    8. (8)任何在酒店指定吸煙區外吸煙、在客房內床上吸煙、擅自破壞消防設備或不遵守酒店規定的任何禁令的人士。
  2. 本飯店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及職業
    2. (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3)如果是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除上述以外、還需提供護照複印件
    4. (4)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刻
    5. (5)同伴姓名
    6. (6)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前款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客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時間請參閱飯店服務指南的「退房」部分。連續入住的客人可以全使用客房,抵達日和離開日除外。請注意,由於客房維修,即使在入住開始時間之後,也可能會需要等待。
  2. 不拘前款之規定,本飯店有時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外為旅客使用客房提供方便。這種情況下,收取如下追加費用。
    1. (1)至午後3點,房費的30%
    2. (2)至午後6點,房費的50%
    3. (3)午後6點以後,房費的全額
    如果客房已經預訂滿,我們可能無法提供住宿。

遵守利用規則

第10條

  1.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在本飯店內張貼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會透過備置的小冊子、各處張貼的佈告、客房內的告示等予以介紹。
  2. 在有必要或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營業時間臨時會有變動。到時我們會采取適當的方法通知大家。

支付費用

第12條

  1. 住宿旅客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如附表1所示。
  2. 在本飯店要求付款時,住宿旅客應在櫃台以貨幣或者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3. 在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了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在住宿旅客自願沒有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之際,或者由於不履行這些契約,給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失。但因不應由本飯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2. 本飯店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經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的諒解,儘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它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在也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時,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補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由本飯店承擔責任時,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的處理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在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額的情況下,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2. 因人為或疏忽造成客人帶入飯店處及非存放於服務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等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飯店將予以賠償。但是任何未經事先匯報損失物品的種類及價値,則以最高 150,000 日元的限額進行補償。
  3. 飯店無法為客人保管藝術品、古董、樂器等物品。

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1. 在住宿旅客的行李先於旅客到達本飯店的情況下,本飯店只限在行李到達之前已了解時負責予以保管,並在住宿旅客在櫃台辦理住宿手續時交給旅客。
  2. 在退房後如發現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飯店,飯店原則上將等待物主的詢問並徵求物主的指示。如未收到客人查詢,貴重物品會在發現之日起七天內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會在三個月後處理掉。食品、飲料、香煙、雜誌、可能破壞衛生環境的物品,以及其他相當於垃圾的物品(明顯破損的物品),即使在保管期限內,也會在次日丟棄。
  3. 關於在前2款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
  4. 本飯店保留主動檢查丟失行李或物品內容的權利,以便根據內容物的性質妥善處理。
  5. 如果將在飯店發現的物品交還給其失主涉及任何費用,則該費用將由失主承擔。
  6. 如果客人故意或疏忽地將大件垃圾等需要收取處理費的個人物品留在客房、公共區域或酒店的其他區域,飯店保留向物主收取這筆費用的權利。如果物品被認為故意無人看管,或者自退房日期起一周內未聯繫飯店,將被視為故意遺留並放棄所有權。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1. 對於在飯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簡稱「飯店停車場」)或非飯店管理的停車場(以下簡稱「附屬停車場」)發生的事故、盜竊等任何損失,飯店概不負責。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旅客須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與第2條第1款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細目
住宿旅客應支付總額 宿泊料金 ・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
  • ・追加餐飲(早餐、晚餐、其他餐飲費)及附屬設施使用費
  • ・其他使用設施規定之服務費等
稅金 ・消費稅等法令所定各種稅賦

《備註》基本住宿費依照在櫃台或小冊子中所示的價格表。

附表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有關)

契約申請人數\接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不超過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注1%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的比率。
  • 注2在契約天數縮短了的情況下,無關縮短天數如何,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 注3解除團體旅客(15名以上)中部分契約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10天前(在10天之內接受了申請的情況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接到解除契約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10%(有尾數時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拒絕簽訂住宿以外的服務合同

第19條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保留拒絕與住宿以外的任何服務簽訂合同的權利:

  1. 申請合同的人、其關聯公司或使用飯店的人符合以下任何原因時。
    1. (1)第五條第五項所指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或類似組織的成員。
    2. (2)有違法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違背公職要求的人。
  2. 任何行為方式給其他客人造成極大不便的人。
  3. 任何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的人,例如:
    1. (1)要求提供非本飯店提供的服務。
    2. (2)提供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務。
    3. (3)無正當理由要求預訂後折扣。
    4. (4)無正當理由要求升級客房,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務等。
    5. (5)對任何飯店員工進行辱罵、毆打、拘留、威脅、敲詐勒索或欺詐行為。
    6. (6)在社交媒體、公告欄上寫關於酒店員工等的不實內容或誹謗。
    7. (7)在飯店或其他三井不動產飯店管理機構提出無理要求和/或之前有過類似行為時具有恐嚇性和無理取鬧(如果在預訂後或入住期間發現,飯店將拒絕預訂)。
  4. 任何違反本飯店使用規則(或本飯店已判定有違規風險)者。
  5. 飯店在合理的範圍內認定客人的酒店使用是不可接受的。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第20條

  1. 飯店與客人之間有關住宿預訂合同的糾紛應適用日本法律。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約定管轄法院。

更改住宿協議

第21條

  1. 飯店可在下列情況下自行決定更改住宿協議:
    1. (1)當住宿合同的修改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時。
    2. (2)變更不違背住宿合同的目的且變更內容等合理的情況下。
  2. 根據變更住宿條款時,飯店必須至少在生效日期前兩週通知客人。條款內容的更改將發在網站上。

互聯網使用

第22條

  1. 使用飯店互聯網通訊的風險由客人自行承擔。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服務可能會中斷或終止,恕不另行通知。
  2. 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對客人造成任何損害的,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不當使用互聯網而給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飯店將要求賠償。

其他

第23條

  1. 根據消防法,酒店內各處均設有火災警報器,因火災等原因檢測到報警器時,可能會在內發佈公告。若客人因內部廣播而遭受任何損失,飯店概不負責。
  2. 為了客人的安全,即使出示「請勿打擾」卡或按鈕亮著,我們保留在房門前打電話或建立聯繫的權利。此外,如果飯店認為有必要,例如在沒有反應或緊急情況下,飯店工作人員會出於必要進入客房。
  3. 未經許可,請勿在客房內拍攝任何照片、視頻、DVD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媒體用於商業目的。此外,即使是私人拍攝或錄製 (包括現場直播),也請不要以商業目的將其發佈到互聯網上或未經許可使用各種社交媒體進行發布。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法律訴訟。
  4. 請勿在房間內會見訪客。
  5. 根據住宿預訂協議第2條,我們不允許除預訂確認的客人外的其他客人入住客房。
  6. 對於飯店代客人接收交付給客人的物品,除可歸責於本飯店的原因外,飯店不對物品的任何丟失或損壞負責。
  7. 我們保留拒絕將飯店地址用於居住登記的權利。逗留證明將通過簽發「住宿證」而不是「居住證」來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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