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酒店依前条第1项约定通知住宿旅客时,并未要求给付预收房价总金额或未指定预收房价总金额之给付期限时,该住宿契约即视为不收取预收房价总金额。
如有下列情形,本酒店得不接受住宿旅客订房,并拒绝签订住宿契约或其他服务契约。
住宿旅客应注意并遵守本酒店之管理规定、入住规约或于本酒店揭示之各项使用规范,使用本酒店各项设施。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受有损失时,住宿旅客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酒店各项设施之营业时间,揭示于客房内备置之使用手册或本酒店各处张贴之布告、告示等。但因营运所需、临时无法提供设施服务或有其它需变动营业时间之必要时,本酒店将以适当方法通知或公告。
本酒店之住宿旅客如因使用本酒店同一建筑物内之停车场而发生事故、盗窃等任何损失,除非该停车场由本酒店自行或委托他人管理营运之情形外,本酒店概不负责。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间就住宿契约之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适用台湾法律。如有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9规定之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本酒店得依据营运需求,于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之前提下,变更或修正本条款之内容。如有变更或修正,本酒店将于生效日2周前公告于本酒店内或网站上,并自生效日起适用于生效日后依本条款第3条约定成立之住宿契约。
附表1 住宿费用细目
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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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房客应给付总额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追加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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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消费税等法令所定各种税赋 |
附表2 违约金之计算标准
解约通知日 | 未通知 | 当天 | 1天前 | 3天前 | 9天前 | 20天前 | 21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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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旅客 | 100% | 80% | 20% | 0% | - | - | - | |
团体 | 15人以上 | 100% | 80% | 20% | 20% | 10% | 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80% | 20% | 1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