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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本酒店信息及本条款适用范围

第1条

  1. 和苑三井花园饭店台北忠孝(下称本酒店)信息:
    1. (1)负责人:久一康洋
    2. (2)连络电话:02-27811131
    3. (3)地址: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30号
    4. (4)旅馆登记证号码:台北市旅馆723号
  2.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签订之住宿契约及其相关契约,悉依本住宿条款(下称本条款)之规定办理;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强制规定之范围内而同意签订特约条款时,应优先适用特约条款。本条款或特约条款中未约定之事项,均依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解释、适用之。

申请住宿

第2条

  1.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之住宿旅客,应先向本酒店告知下列事项:
    1. (1)旅客姓名、身分证字号(或外国护照号码、居停留证号码)、地址及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2. (2)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刻。
    3. (3)所需客房之房型、数量。
    4. (4)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之事项。
  2. 住宿旅客申请住宿后,如要求变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数、房型、房间数量,应经本酒店同意。经本酒店同意者,旅客不需给付因变更所生之费用。
  3. 本酒店对于住宿旅客个人信息之搜集、处理及利用,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本酒店之「隐私权暨个资声明」,并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住宿旅客书面同意,本酒店不得对外揭露或为契约目的范围外之用。住宿契约关系消灭后,亦同。

住宿契约之成立及基本住宿费

第3条

  1. 本酒店收到住宿旅客依前条约定所为之申请后,将确认住宿期间、房型、数量及基本住宿费,并依双方同意之方式通知住宿旅客,于本酒店通知住宿旅客时,住宿契约即告成立。
  2. 住宿契约依前项约定成立时,本酒店得预收基本住宿费之总额(即本酒店依前项约定通知住宿旅客之基本住宿费,下称预收房价总金额),住宿旅客应在本酒店指定之期限前给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权)。
  3. 预收房价总金额应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终应支付之住宿费用,但如有本条款第6条及第10条约定之情事时,依次充作赔偿金,如有剩余,应再抵充本条款第12条约定住宿旅客应给付之费用后,予以退还。
  4. 如住宿旅客未依本条第2项约定给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权),给付期限届满时,住宿契约即自动解除并失效。

不需给付预收房价总金额之特约

第4条

如本酒店依前条第1项约定通知住宿旅客时,并未要求给付预收房价总金额或未指定预收房价总金额之给付期限时,该住宿契约即视为不收取预收房价总金额。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第5条

如有下列情形,本酒店得不接受住宿旅客订房,并拒绝签订住宿契约或其他服务契约。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约定。
  2. 已无空房。
  3. 本酒店认为住宿旅客于住宿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住宿旅客有扰乱本酒店运营之虞(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酒店、本酒店员工、其他住宿旅客或使用本酒店服务之人有使用暴力言行、限制行动、勒索、恐吓、诈欺或干扰作业等;此外,对本酒店所属之三井不动产集团所经营或管理之酒店或商业设施,有相类前段行为者,亦属之)。
  4. 住宿旅客该当下列任一情事时:
    1. (1)住宿旅客为日本「暴力团不当行为防止法」(1991年第77号法令)所定之暴力团、指定暴力团、指定暴力团联合团体、其他反社会势力或其等之成员(下称反社会势力)。
    2. (2)住宿旅客符合台湾「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2条所定之犯罪组织或其成员(下称犯罪组织)。
    3. (3)住宿旅者为反社会势力或犯罪组织所控制之事业活动之法人、其他团体或其等之成员。
  5. 患有法定传染病。
  6. 住宿旅客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1)要求本酒店提供非本酒店所得提供之服务。
    2. (2)要求本酒店提供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服务。
    3. (3)无正当理由要求本公司提供任何折扣或赠品(例如:要求房间升等、免费提供餐食等)。
    4. (4)要求其他任何超出本酒店营运合理范围之服务。
  7. 于社群媒体、通讯软件或网络上,就本酒店、本酒店员工、其他住宿旅客或使用本酒店服务之人,陈述不实内容或有诽谤或侮辱之行为。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无法提供住宿。

住宿旅客之解约

第6条

  1. 住宿旅客得任意解除住宿契约之一部或全部;但本酒店得依附表2所示标准请求违约金。
  2. 本酒店于入住当日15时前,向住宿旅客确认住房。如本酒店未能联络上住宿旅客,且于入住当日18时仍未入住时(如住宿旅客有事先表明入住时刻,则以超过该时刻达2小时),本酒店将再与住宿旅客联络,如仍未联络上,则视为住宿旅客任意解除住宿契约。

本酒店之解约权

第7条

  1. 如住宿旅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酒店得径自解除或终止住宿契约,并拒绝提供住宿等服务:
    1. (1)有本条款第5条各项(除该条第2项)之情事。
    2. (2)不遵守本酒店所定之任何禁令或入住规约。
    3. 于住宿旅客住宿期间,因有前项各款情事致本酒店终止住宿契约时,就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务部份之费用,本酒店不收取之。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旅客应于入住当日,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及职业。
    2. (2)住宿旅客如为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或居停留证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除有居留权而于台湾有住所之外国人外,应一并提供护照供本酒店复印留存。
    3. (3)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刻。
    4. (4)同行旅伴之姓名;如同行旅伴为外国人,应依本项第(2)款约定办理。
    5. (5)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之事项。
  2. 如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可替代现金之方法支付本条款第12条所定之费用时,住宿旅客应于前项办理登记时一并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宿旅客得使用客房之时间,如本酒店服务指南「退房」部分所示;但住宿旅客依前条约定办理入住登记时,因客房清洁等原因,本酒店服务人员有另外告知使用时间时,则依该告知时间为准。连续入住之住宿旅客,除入住日及退房日外,得全天使用客房。
  2. 经本酒店同意,于退房期限后,得延长客房使用时间,但本酒店得依下列各款情形,加收服务费用:
    1. (1)延长至退房日15时:退房日当日房价之30%。
    2. (2)延长至18时:退房日当日房价之50%。
    3. (3)延长至18时以后:退房日当日房价之全额。

住宿旅客责任

第10条

住宿旅客应注意并遵守本酒店之管理规定、入住规约或于本酒店揭示之各项使用规范,使用本酒店各项设施。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受有损失时,住宿旅客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各项设施之营业时间,揭示于客房内备置之使用手册或本酒店各处张贴之布告、告示等。但因营运所需、临时无法提供设施服务或有其它需变动营业时间之必要时,本酒店将以适当方法通知或公告。

费用给付

第12条

  1. 住宿旅客应给付住宿费用,细目详如附表1。
  2. 除住宿旅客已依本条款第3条给付(或提供信用卡扣款授权)预收房价总金额之情形外,如本酒店要求住宿旅客给付住宿费用时,住宿旅客应于本酒店前台以现金、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现金之给付方式,或其他本酒店同意之给付方式,给付住宿费用。
  3. 住宿旅客办理入住后而自愿不使用客房,仍须给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应确保住宿旅客于入住期间客房合于使用状态,并提供各项约定之服务。非因住宿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设备故障时,住宿旅客得请求本酒店立即为妥适之处理或更换房间。
  2. 如因本酒店违反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致住宿旅客受有损害时,本酒店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3. 本酒店应依法律规定投保相关保险。

已签订住宿契约但无法提供之处理

第14条

  1. 本酒店无法履行住宿契约时,应即通知旅客。
  2. 如因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致无法履行住宿契约时,住宿旅客得请求基本住宿费一倍计算之损害赔偿;如因本酒店之故意所致者,住宿旅客得请求基本住宿费三倍计算之损害赔偿。如旅客证明受有前项所定以外之其他损害者,得并请请求赔偿之。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住宿契约无法履行者,本酒店应即无息返还住宿旅客已支付之预定房价总金额及其他费用。

寄存物品

第15条

  1. 住宿旅客寄存于前台之物品(包含本酒店代住宿旅客受领之物品),如因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致遗失、破损或有其他损坏时,本酒店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属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非经住宿旅客报明其物之性质及数量交付保管者,本酒店不负责任。
  2. 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放置于客房内之物品,如有遗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本酒店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质上之理由或因住宿旅客自己或其同行旅伴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如放置于客房内之物品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非经住宿旅客报明其物之性质及数量,本酒店不负责任。
  3. 如住宿旅客之行李先于住宿旅客到达本酒店,于住宿旅客办理住宿手续前,由本酒店保管之,住宿旅客完成住宿手续后,即转交予住宿旅客。保管期间本酒店应负之责任,依本条第1项约定办理。
  4. 本酒店无法为客人保管艺术品、古董、乐器等物品。

遗留物及其保管

第16条

  1. 住宿旅客退房后,如本酒店发现住宿旅客之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或客房内,本酒店应登记其特征及知悉时间、地点,并妥为保管,通知住宿旅客前来认领或请求其指示送还事宜。如遗留物属贵重物品,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仍未能联系上住宿旅客或无法确知其所有权人时,本酒店将报请辖区警察机关处理,贵重物品以外之遗留物,本酒店于发现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处分之,但遗留物若属食品、饮料、香烟、杂志、可能影响卫生环境之物品或其他相当于废弃物之物品(例如:明显破损之物品),将于退房日当日丢弃。
  2. 本酒店依前项约定保留遗留物,其保管责任依前条第1项约定办理。
  3. 为妥善处理认领或送还事宜,本酒店有权检查遗失物之内容。
  4. 本酒店为处理认领或送还事宜,如有发生任何费用,应由失主负担。
  5. 如住宿期间内,住宿旅客于客房、本酒店丢弃显非一般合理使用客房或本酒店设施所能产生之垃圾等废弃物,本酒店有权向住宿旅客请求清除处理费用。

停车场责任

第17条

本酒店之住宿旅客如因使用本酒店同一建筑物内之停车场而发生事故、盗窃等任何损失,除非该停车场由本酒店自行或委托他人管理营运之情形外,本酒店概不负责。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第18条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间就住宿契约之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适用台湾法律。如有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9规定之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本条款之变更与修正

第19条

本酒店得依据营运需求,于符合相关法令规定之前提下,变更或修正本条款之内容。如有变更或修正,本酒店将于生效日2周前公告于本酒店内或网站上,并自生效日起适用于生效日后依本条款第3条约定成立之住宿契约。

因特网使用

第20条

  1. 如本酒店因特网通讯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服务中断或终止,恕不另行通知,其使用风险由住宿旅客自行承担。
  2. 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因特网通讯服务中断或终止,对住宿旅客造成任何损害时,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住宿旅客不当使用因特网,致本酒店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损害时,本酒店得请求损害赔偿。

其他

第21条

  1. 依消防相关法规,本酒店内各处均设有火灾警报器,因火灾等原因致触发报警器时,本酒店将透过广播发布公告。若住宿旅客因本酒店内部广播或警报器触发声响而遭受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2. 为确保住宿旅客之人身安全或避免紧急危害事故,纵使住宿旅客于出示「请勿打扰」卡(或按钮亮),本酒店有权于客房门前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住宿旅客,如无任何反应或紧急情况下,本酒店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客房。
  3. 未经本酒店事前同意,住宿旅客不得于客房内拍摄任何用于商业目的之照片、影片、DVD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媒体。此外,虽属私人拍摄或录制 (包括现场直播),亦不得以商业目的而将其发布至因特网或各种社交媒体。
  4. 除依本条款第8条第1项已办理住宿登记之同行旅伴外,不得于客房内会见访客或使其留宿。
  5. 住宿房客不得以本酒店地址作为住所地址登记。
  6. 消费申诉窗口(客服)
    tpezhongxiao@gardenhotels.com.tw
    +886-2-2781-1131

附表1 住宿费用细目

细目
住宿房客应给付总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
  • ・追加餐饮(早餐、晩餐、其他餐饮费)及附属设施使用费
  • ・其他使用设施规定之服务费等
税金 ・消费税等法令所定各种税赋

附表2 违约金之计算标准

解约通知日 未通知 当天 1天前 3天前 9天前 20天前 21天前
个别旅客 100% 80% 20% 0% - - -
团体 15人以上 100% 80% 20% 20% 10% 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80% 20% 10% 0%
  • 注1%为基本住宿费之比率。
  • 注2如住宿旅客通知减少住宿天数时,依本酒店接到通知之日,就缩短天数按附表2计算违约金。
  • 注3如属团体旅客之一部解约,谨就该解约部分依附表2团体之比例计算违约金。例如:50人团体,其中有10人解约不入住,如果于20天前通知时,则该10人部分无违约金;于9天前通知,则以该10人部分之基本住宿费之10%计算违约金;于3天前通知,则以该10人部分之基本住宿费之20%计算违约金。如属100人以上团体,其部分解约不入住人数低于100人时,则适用15人以上团体之计算比例,高于100人,则适用100人以上团体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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