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i Fudosan Group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飯店與房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皆依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以法令或一般確立的常規為依據。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常規的範圍內,若符合特別約定時,無論前項的規定為何,皆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住宿合約的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的房客,請向飯店提交下列事項 :
    1. (1)住宿者姓名及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身分證號碼(國外的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2. (2)住宿日期及預訂抵達的時刻
    3.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4)其他經本飯店確認為必要的事項
  2. 房客於住宿中提出超出前項(2)住宿天數的續住申請時,本飯店將按照其提出申請的時間點,列為正式申請住宿合約而受理處理。
  3. 酒店獲得的個人信息將按照「個人信息的處理」使用。

住宿合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合約係於本飯店同意上一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並未同意時,不在此限。
  2. 依據前項的規定而成立住宿合約時,敬請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訂金。
  3. 首先,訂金充當為房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當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在先、賠償金在後的順序,允以充當;如有餘額,則於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歸還。
  4. 未依據第2項的規定,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項的訂金時,住宿合約隨即失效。但,訂金的支付期限如有指定時,限本飯店告知房客該指定期限時。

不需要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第4條

  1. 無論上一條第2項的規定為何,本飯店可能會配合特別約定而不需要在合約成立後支付第2項的訂金。
  2. 同意住宿合約的申請時,本飯店未要求支付上一條第2項的訂金時,以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謝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5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形時,謝絕住宿合約的簽訂:

  1. 未依據本條款而提出住宿的申請時。
  2. 因客滿而沒有多餘的客房時。
  3. 確認欲住宿者可能做出違反與住宿有關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明確證實欲住宿者被列為法定的傳染病患者時。
  5. 在住宿上做出暴力的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 欲住宿者因酒醉等而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之虞時,以及言語行為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8. 欲住宿者屬於黑道組織或由黑道組織份子控管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時。
  9. 欲住宿者為企業法人,其幹部當中證實屬於黑道組織份子時。

房客的解約權

第6條

  1. 房客可在向本飯店提出申請後,解除住宿合約。
  2. 因歸責於房客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本飯店依據附表2所示,按照比例,歸還申請款項,未歸還的金額則充當為違約金。但,本飯店配合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在配合該特別約定時,對於房客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限本飯店已告知房客時。
  3. 未接獲房客聯絡,且住宿日當天已逾下午6點(若事先已明示預定抵達的時刻,則是超過該時刻2小時後的時刻)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同房客解除住宿合約,作為處理。
  4. 因不可抗拒的外力或其他無法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無法履行合約時,本飯店立即無息全額歸還房客支付的申請款及其他費用。

本飯店的解約權

第7條

  1. 本飯店會在下列情形時,解除住宿合約 :
    1. (1)確認房客疑似做出違反與住宿有關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確認已做出該行為時。
    2. (2)明確證實房客患有傳染病時。
    3. (3)在住宿上做出暴力要求的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 (4)起因於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外力事由而無法住宿時。
    5. (5)欲住宿者因酒醉等而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之虞時,以及言語行為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6. (6)對消防設備等施以惡作劇,或其他未遵守本飯店規定之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火災預防上的必要事項)時。
  2. 本飯店依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會收取房客尚未提交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的登記

第8條

  1. 住宿當天的下午6點之前,本飯店與房客必須向對方確認住宿。
  2. 懇請房客於住宿日當天,向本飯店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
    1. (1)房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與職業、身分證號碼。
    2. (2)外籍人士應登記國籍、機票號碼、入境地區及入境日期、外國的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3. (3)出發日期及預訂出發時刻
    4. (4)其他經本飯店確認為必要的事項
  3. 房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貨幣的方法來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應於前項的登記時事先提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房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請參閱館內服務指南的「退房」。但,連續住宿時,抵達日及出發日除外,可整天使用。
  2. 無論前項的規定為何,本飯店可保留同一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時,收取下列所示的追加費用 :
    1. (1)下午3點前,基本房費的30%
    2. (2)下午6點前,基本房費的50%
    3. (3)下午6點後,基本房費的100%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1. 懇請房客於本飯店內遵守本飯店規定之公告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飯店透過各處的公告欄、客房內的住宿須知等,介紹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
  2. 在無法避免的情形下時,可能會臨時變更營業時間。此時,將以適當的方法進行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1. 房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的細目,依據附表1所示。
  2. 本飯店要求以貨幣或本飯店同意之住宿券、信用卡等來取代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方法時,懇請於櫃台完成付款手續。
  3. 本飯店向房客提供客房,並在可使用之後,房客卻任意地未住宿時,仍會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未履約而造成房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起因於非歸責本飯店的事由時,不在此限。
  2. 因歸責本飯店的事由而無法履行住宿合約時,房客有權以雙倍計算住宿款項的總額,要求賠償損失。若是本飯店故意無法履行住宿合約時,房客有權以3倍計算住宿款項的總額,要求賠償損失。房客可證明受到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損失時,亦可一併要求賠償。
  3. 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狀況,本飯店依據法令,投保必要的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無法向房客提供簽約的客房時,會在取得房客的諒解後,盡可能比照相同條件,斡旋其他的住宿設施。
  2. 無論前項的規定為何,本飯店無法斡旋其他的住宿設施時,會向房客支付金額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充當賠償損失的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係屬於非歸責本飯店的事由時,概不支付補償金。

物品寄放等的處理

第15條

  1. 房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如有遺失、受損等時,起因於不可抗拒的外力時除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房客如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金額的物品,起因於本飯店故意或重大疏失時除外,由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
  2. 對於房客帶至本飯店內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起因於本飯店的故意或疏失而造成遺失、受損等的損失時,由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對於房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金額的物品,起因於本飯店故意或重大疏失時除外,由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以新台幣5萬元幣為限)。

房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1. 房客的行李在住宿之前送達本飯店時,僅限在本飯店同意時,負責保管至房客抵達前,並在房客於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2. 住宿者退房後,行李或隨身物品若遺留在本飯店時,原則上,本飯店會等候持有人主動聯絡與查詢,並徵詢其指示。本飯店若知道該持有人及住址時,會通知取回或寄回。持有人沒有指示或本飯店並不知道持有人時,會把貴重物品就近送交警察局,其他物品則會在經過6個月後處分。但,飲料食物、香菸、雜誌等,則是即日處分。
  3. 前2項的情形時,對於本飯店保管房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若是第1項的情形時,準用上一條第1項的規定,若是第2項的情形時,則準用上一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1. 對於非本飯店管理之停車場(以下稱為「特約停車場」)內的車輛、附屬配備裝置或裝載物品的遭竊、遺失或受損,本飯店概不負一切責任。
  2. 特約停車場的使用者,因特約停車場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人的行為,或特約停車場內存在之車輛或其附屬配備裝置或裝載物品等而蒙受的損失,或起因於其他特約停車場內發生的事端而蒙受的損失,本飯店概不負一切責任。

房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房客的故意或疏失而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房客應賠償本飯店該損失。

個人資料

第19條

業者必須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收集、處理及使用房客的個人資料,並且負起保密義務。業者必須事先取得房客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可對外披露或在合約目的範圍外使用。合約關係終止後亦同。

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

第20條

對於合約相關爭議,雙方以中華民國的法律為依據。因合約而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的法院。但,不可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的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細目
房客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
  • ・追加餐飲(早餐、晚餐、其他的餐飲費)及附帶設施的使用費
  • ・其他利用設施的規定服務費等
稅金 ・依據營業稅等法令規定的各種稅金

附表2 申請費的退款比例(第6條第2項相關)

契約申請人數\接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不超過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注1%是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 注2縮短合約天數時,無論縮短的天數為何,均收取一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 注3旅遊團(15人以上)解除部分合約時,住宿前10天(第10天當天之後,受理解約的申請時,則是受理申請之日)相當於住宿人數10%(如有尾數,則尾數進位)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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